| 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实行牲畜机械化屠宰及进一步加强肉品市场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
|
| 2007-12-12 11:12 文章来源:洪江商务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调研 |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
为统一实行牲畜机械化定点屠宰和进一步加强肉品市场安全监督管理,明确肉品生产经营者和各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洪江区内从事牲畜屠宰、肉类产品销售和加工的单位及个人,均须按照“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原则进行管理。
二、洪江区杉木湾机械化屠宰场为我区唯一牲畜定点屠宰场及肉品批发交易市场,现已经区管委批准,并依法从事相关生产经营,具体由区牲畜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管理。
三、我区日常所需宰杀的猪、牛、羊等牲畜均须集中到杉木湾机械化屠宰场统一屠宰,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擅自屠宰牲畜。但农村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四、机械化屠宰场必须建立健全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台账登记制度、肉品品质检疫检验登记制度和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并在日常生产经营中严格遵照执行。同时要对场内肉品质量安全进行公开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所有进入洪江区域内进行肉品销售、卤腊味加工、熟肉食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办理相关经营证照,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实行亮照经营。
六、公、母猪肉蛋白质低、营养成份少,口感差,属于劣质猪肉,销售商必须自觉到工商部门申请挂牌销售,违者由工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凡在我区从事肉品销售和加工的单位、个人以及饮食店、宾馆、酒楼、学校等集体伙食单位,必须采购和使用机械化屠宰场提供的经检疫、检验合格的肉类产品,并索证索票,建立严格的肉品购入登记制度和进货台帐。禁止采购使用未经检疫检验或者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产品。
八、区屠宰稽查队应当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牲畜定点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除进行强制纠正,没收违法工具和非法所得外,可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机械化屠宰场屠宰未经检疫检验的牲畜、病死牲畜或对牲畜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2、未获得牲畜屠宰许可证屠宰牲畜的,即私屠滥宰的;
3、为非法屠宰牲畜提供屠宰场所、屠宰工具、运输工具或仓储设施的。
九、区屠宰稽查队应当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肉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在查出市场上经营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肉品或病死肉品时,应及时控制,并立即移送区畜牧局、卫生局和工商局,由相关部门没收违法肉品和违法所得,同时可并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直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区工商局、卫生局、质监局、畜牧局、商务局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对卤腊味和熟肉食品加工店(厂)及饮食店、宾馆、酒楼、学校等集体伙食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长效机制。执法活动中发现没有建立进货台帐,不采购、销售和使用未经检疫检验或者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甚至病死肉品的,应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和工商执照,直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严格追究其行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执法中区工商局、公安局、质监局、税务局、畜牧局、卫生局和商务局以及城管队等部门和单位,要紧密配合,依法从严打击私屠滥宰、销售无证无印和病害肉品、偷税逃税、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社会各界均有权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及时进行调查,一经核实,给予举报人相当的物质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