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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区加快经济发展(新)三十条(讨论稿)
2008-07-03 08:43  文章来源:洪江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调研

第一章 总则
根据“工业强区、民营兴区、旅游活区”的发展思路,按照公平待遇、政策激励、法制保障、放手发展的原则,为进一步优化洪江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全方位、高质量招商引资,特修改制订《洪江区加快经济发展(新)三十条》(以下简称新三十条)。
第二章 鼓励投资创业
鼓励外来投资者和区内人员在洪江投资创业。除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明令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均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凡在我区一次性投资达500万元以上,或一次性固定资产投入达300万元以上,或年入库税金达20万元以上者,除享受国家、省、市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下列财政扶持、用地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优惠。
(一)财税扶持
第一条 对新建生产加工型企业,按该企业税收解缴地方留成部分实行五步奖励,即按第一年70%、第二年60%、第三年50%、第四年40%、第五年30%比例给予奖励。
第二条 对在古商城、电站库区、嵩云山、密岩尖、天柱峰等规划的风景区内进行旅游开发和新建景点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该项目税收解缴地方留成部分实行两步奖励,即前三年按70%比例予以奖励,第4至第5年按30%比例予以奖励。
第三条 加大对宾馆、餐饮业的扶持。1、对在区内从事餐饮、住宿业一次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者,按该项目税收解缴地方留成部分实行两步奖励,即前三年按70%比例予以奖励,第4至第5年按50%比例予以奖励;2、对在古商城步行街及区商务局备案登记从事餐饮、住宿业投资100万元以上者,按当年上缴地方税费、工商管理费的30%予以奖励返还,扶持5年。3、对星级宾馆、饭店的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按工业企业同等价格执行。星级宾馆、饭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按50%收取。每年底,由当事人向区商务局提出申请,区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予以审核,报区管委正式批准后兑现。
第四条 对投资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事业,项目建成后,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予以50%比例的奖励。
第五条 对投资收购、兼并国有、集体企业,且安置区内下岗职工占企业职工人数60%以上的,按该企业新增税收解缴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50%、第二年40%、第三年30%、第四年20%、第五年10%比例给予奖励。收购国营、集体企业过户环节应缴税收按所缴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六条 对以资金及专利、技术、品牌等无形资产与我区企业合资、合作并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现有企业的,按该项目新增税收解缴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前两年按40%,后三年按20%给予奖励。为鼓励企业做大做强,今后凡企业增资扩产部分均享受同等待遇。
第七条 对新上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前5年分别按该项目税收解缴地方留成部分的70%、60%、50%、40%、30%给予奖励。同时,对高新技术项目积极纳入国家产业扶持及贷款计划。
(二)用地优惠
第八条 新建生产加工型企业及项目使用国有土地原则上以出让方式为主,土地出让过程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拍挂的方式获取。土地出让金的返还由地方财政按最高优惠额度予以返还。 第九条 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除房地产开发、商贸娱乐业外)免收土地收益金40年。
第十条 投资商业、娱乐业等经营服务性项目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的40%返还给投资商。
第十一条 投资旅游业用地按授权经营或作价入股的方式供地。
第十二条 投资农业项目,对不搞永久性建筑,不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不破坏土地现状的,免收土地管理费。
(三)费用减免
第十三条 新建工业企业及旅游开发项目办理工商、税务等有关登记手续时,按最低标准收费。我区中介服务组织在为其提供中介服务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的三分之一标准收费。
第十四条 新建工业企业生产性用房,其投建过程中作为标准前置条件的强制性收费只收取工本费,非前置条件中的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费。
第十五条 对新建工业企业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区级部分的一律免收,经营性、服务性收费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的50%收取。
(四)其他
第十六条 外来投资者在子女入托、就学、报考公务员等方面与我区城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愿意来我区落户的,给予办理非农业人口户口。具体由区商务局代办,办理手续只收取工本费。
第十七条 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分流从事民营经济。
1、在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经区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停薪留职在本区从事民营经济,一次性停薪留职时间为5年,期满后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安排,工龄连续计算。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停薪留职人员在本区领办民营企业年实缴入库税金达20万元以上的,或常年安置区内下岗职工50人以上者,照常领取基本工资。
2、对因工作需要,符合条件挂职锻炼的干部或有能力自愿申请挂职锻炼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区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并签订相关的工作目标责任书,可以到上级业务部门或沿海发达地区挂职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短期挂职可申请3-6个月。
第十八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到位1000万元以上,且社会经济效益较好的投资商,或连续2年以上年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投资商,可按法定程序和条件推选市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固定资产投资到位5000万元以上,且社会经济效益较好的投资商,或连续2年以上年纳税在500万元以上的投资商可按法定程序和条件推选国家、省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0万元以上,社会经济效益较好的,还可对其投资的项目以其姓名命名。
第十九条 本章所含内容的特殊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对投资额达10000万元以上(含10000万元)的项目,给予更优惠的政策扶持。
第三章 重奖招商引资
鼓励区内、区外的单位和个人及城市市民(以下简称中介人)积极引介境外、区外资金(以下简称外资)来我区投资兴业。区工委、管委对区属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行政事业单位的招商引资工作,按目标管理进行考评,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每年进行一次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区发展要求的项目,其项目建成投产后按该企业第一年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20%予以中介人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引进捐赠款及低息、无息贷款的中介人的奖励,引进捐赠款按引进捐赠款额的10%予以中介人奖励;对引进低息、无息贷款的按引进低息、无息贷款额的贴息部分的20%予以中介人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引荐外资来我区收购、兼并国有、集体企业的中介人,按该企业第一年新增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5%予以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引进资金及专利、技术、品牌等无形资产与我区企业合资、合作并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现有企业的中介人,按该企业第一年新增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强化政务服务
坚持“工业发展、旅游发展和谐统一”的发展理念,解放思想,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为投资者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第二十四条 实行服务责任制。登记审批由区商务局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办公,集中审批,限时服务,从收到投资者的申报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须办妥区内各项手续。对生产性项目,投资者一时达不到设立登记条件又急需开展筹建等相关活动的,区工商局可先核发6个月预备期的营业执照。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明确区级领导专人联系,全程帮扶。
第二十五条 实行检查活动审批制。除国家、省、市布置的专项整顿和安全生产检查外,其它检查活动应在年初向区管委提出申请,由区管委审批,每年例行检查活动为1次。特殊情况需增加检查活动的,必须报请区管委批准。凡对企业进行封帐、扣押和吊销营业执照,实行停电、停水,事前须征得区工委、管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对供应我区工业企业所需原材料的外地车辆,区内各路卡或行政检查一律予以放行,必须处罚的须经区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六条 实行重点保护制。对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商明确“重点企业”挂牌保护,对其他外来投资商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合法权益要依法实行重点保护,对影响、阻挠外来投资商正常生产经营的要从严惩处,对外来投资商确须采取检查、搜查和限制人身自由等措施时,事先须报告区工委、区管委主要领导。
第二十七要 实行举报、查处、评议制。1、举报制:在区商务局(电话:0745—7620233、0745—7628117)设立外来投资企业投诉举报中心。区商务局负责收集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诉信息。2、查处制:区监察局、优化办收到区商务局转送外商投诉信息或其他部门的投诉信息,区监察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区监察局电话:0745—7636608),并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3、评议制:在区人大(电话:0745—7623663)设立部门服务工作评议中心。评议活动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企业负责人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在洪江电视台进行公示。对排名在最后3名的单位要进行整顿,党政一把手给予训诫;经整顿后,评议仍不合格的,单位党政一把手就地免职(垂直管理单位将提请其上级主管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新三十条”中所指的“第一年”具体为:自企业或项目正式投产之日起至当年12月30日;所指的地方税收,具体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所指奖金均为税前奖金。同一企业或项目享受优惠政策不实行累计计奖,其最高限额为该企业或项目当前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
第二十九条 《新三十条》奖励所涉及的有关程序问题,做如下明确:
1、对符合《新三十条》享受财政扶持的投资企业,并且当年达到奖励所规定的相关条件,每年年底由企业以书面形式向区商务局申请。经初审后,由区商务局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正式审核,然后报区管委正式批准兑现。
2、对符合《新三十条》招商引资的个人(含机关干部、职工、市民)由本人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商务局初审做出方案,并会同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研究审核,然后报区管委正式批准兑现。
3、对开展招商引资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由区商务局按照《新三十条》的有关规定,根据《招商引资目标考核责任书》指标完成情况提出奖励方案,经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会审后,报区管委正式批准兑现。对招商引资工作突出的个人,作为晋升、晋级的参考条件。
第三十条 本《新三十条》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三十条》及《实施细则》予以废止。原来按《三十条》享受投资创业奖的程序和年限不便。本《新三十条》解释权属区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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